据台湾媒体报道,卷入性骚扰传闻的台湾知名主持人黄子佼,于6月19日连发三段视频,在为自己昔日性骚扰行为道歉的同时,也爆料大小S吸毒。除了大小S外,阿雅、范晓萱、周俊伟也被指在吸毒现场。
黄子佼爆料后,大小S方、阿雅等均出面回应。大S工作室回应称,针对黄子佼指控的壹週刊吸毒事件,大S根本不在现场,而法院早已在2004年判壹週刊败诉,透过司法还给小S清白。并表示,大S心脏不好,根本无法接触、使用毒品,将对所有的不实指控保留法律追诉权,以法律捍卫自身的权益”。 小S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同回应文案。
阿雅则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声明,澄清自己从未以任何形式使用违禁药物、毒品,严守法律法规。她还表示“关于他人对我诽谤中伤,我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”。
据6月20日台媒报道最新消息,台北市警局称,黄子佼爆料的事发生在岛外,且多为单方面陈述,没有具体实证,此外毒品案件侦办有追诉时效,若黄子佼指的是2001年,则已经超过时间。若有民众告发,因无具体实证加上已过追诉时效,将不会有侦办动作。
若阿雅和大小S想在法律层面证明自己没有吸毒,应该以哪项罪名提告黄子佼?凤凰网娱乐就此咨询了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台籍大陆律师冯大纲。冯大纲律师表示,阿雅和大小S若认为黄子佼的行为有损其名誉,可以透过提告黄子佼加重诽谤罪,若黄子佼不能提供其爆料的真实性,则罪名可能成立。
若没有提告,依台湾地区《刑法》第314条,诽谤为告诉乃论之罪,也就是若被诽谤之人不提告,则检察官不会主动侦查。
那么毒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?在什么情况下有关部门会强制要求检验某人是否吸毒?在法律上对于吸毒者会处以怎样的判罚?若大小S、阿雅想在法律层面证明自己没有吸毒,应该以哪项罪名提告黄子佼? 冯大纲律师也进行了解答。
凤凰网娱乐:在台湾地区一般通过什么方式检验某人是否吸毒?
冯大纲律师: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:“检察事务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之必要,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,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,采取其指纹、掌纹、脚印,予以照相、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;有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、唾液、尿液、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,并得采取之。”
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需经拘提或逮捕到案后,并且认为有调查犯罪情形,收集证据之必要时,才能够采取强制处分(验尿、采指纹等)。警察只有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、唾液、尿液、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才能够采取。例如酒驾被逮捕。
警察在路上实施盘查临检时,是不能够随时要求尿检的,若是在尿液采证同意书上签名表示同意的话,则会认为当事人自愿受检。
所以就算是依台湾地区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》第25条的规定,即便当事人被列为毒品列管人口,警察仍然不能随时随地的要求其验尿。而警察在路上实施盘查临检时,不能只因为对象是毒品列管人口,就可以任意的要求带回警局验尿,甚至是强制验尿,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。
凤凰网娱乐:在什么情况下有关部门会强制要求检验某人是否吸毒?
冯大纲律师:依据台湾地区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》第25条的规定,因施用一、二级毒品,而被保护管束的人,在保护管束期间,若在有事实怀疑其可能施用毒品时,以及警察机关定期通知时,当事人应在指定时间到场验尿。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,可以报请检察官许可,强制采验。到场而拒绝采验者,得违反其意思强制采验,于采验后,应即时报请检察官补发许可书。
施用一、二级毒品者,经观察勒戒后,或强制戒治期满,或主动请求医疗机构治疗,在依法不起诉处分,或不付审理裁定后二年内;或者是施用一、二级毒品者在执行刑罚或保护处分完毕后二年内,警察机关若在有事实怀疑其可能施用毒品时,以及警察机关定期通知时,当事人应在指定时间到场验尿。
凤凰网娱乐:在法律上对于吸毒者会处以怎样的判罚?
冯大纲律师:施用第一级毒品者,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施用第二级毒品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并观察勒戒不超过两个月,若受观察勒戒者有继续施用倾向,会被裁定入戒治处所強制戒治6个月至1年。施用第三级或第四级毒品者,处新台币一万元(约合2320.67元人民币)以上五万元(约合11603.35元人民币)以下罚款,并应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之毒品危害学习课程。
凤凰网娱乐:若阿雅和大小S想在法律层面证明自己没有吸毒,应该以哪项罪名提告黄子佼?
冯大纲律师:刑法有不自证己罪原则,阿雅和大小S没必要证明自己没有犯罪,若检察官认为应启动调查,应判断该“犯罪”行为之发生时间,至今是否已过追诉期。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检察官,而不是人民自己。
因此,阿雅和大小S若认为黄子佼的行为有损其名誉,可以透过提告黄子佼加重诽谤罪,若黄子佼不能提供其爆料的真实性,则罪名可能成立。
若没有提告,依台湾地区《刑法》第 314 条,诽谤为告诉乃论之罪,也就是若被诽谤之人不提告,则检察官不会主动侦查。“
凤凰网娱乐:毒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?
冯大纲律师:根据台湾地区《刑法》第80条,施用一级毒品者,犯最重本刑为3年以上10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,追诉权之时效为20年。
施用二级毒品者,犯最重本刑为1年以上3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,追诉权时之效为1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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